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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宪法史话(上)

来源: RCI   日期:2023-05-18 01:57:07  点击: 19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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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4月17日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在加拿大总理老特鲁多的陪同下签署加拿大宪法。照片:LA PRESSE CANADIENNE / RON POLING
 

1981年是加拿大政治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页:加拿大众参两院通过了一项联合声明,向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提出收回加拿大宪法的要求。这个行动是象征性的,也是政治性的。它使加拿大从英国获得完全的独立,结束了历时115年的政治和法律纷争。这一段历史对加拿大政治生活的影响延续至今。没有完全解决的« 宪法问题 »如同一个竞技场,各派力量在这里进行的较量成为加拿大社会的一个重心。

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和法律的根本。它制定一个社会的共同准则和共同目标。在某种程度上,它作为规则确立和支配着国家和当权者之间的关系。宪法也左右一个国家主要的政法机构(众议院,参议院,最高法院,省议会等等)及其运作,规定法律的通过和实施的程序,各级政府(联邦,省级)之间的权力分配,法庭和政治机构对公民的责任。另外还有一些法律,由于它们影响国家的整体发展,因此具有宪法的特征,例如关于官方语言的法律。

加拿大宪法的发展脉络

1982年加拿大正式收回宪法以前,加拿大宪法准则载于《英属北美法案》。1867年,英国议会为了联合北美的英属殖民地而通过这项法案。虽然该法案由几位被称作邦联之父的加拿大政治家起草,但由于他们不能就修改其中条款的方式达成一致,因此只有英国议会拥有修改法案的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加拿大人越来越感到,一个国家必须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是让英国议会来决定自己的政法事务。

加拿大宪法的历史1864年在爱德华王子岛首府夏洛特敦发端。来自新不伦瑞克,新斯科舍,联合加拿大(由魁北克和安大略组成,亦称加拿大省)及当地的代表,在麦克唐纳的倡议下,提出联合北美英属殖民地,建立联邦的设想。这个联邦将设立一个中央政府来处理边境,国防,通讯和货币等共同事务。

出席1864年夏洛特敦会议的加拿大政治家们。这里是加拿大联邦和加拿大宪法的起点。照片:LA PRESSE CANADIENNE

不久后在魁北克城召开的会议上,与会代表通过了构成《英属北美法案》的72项决议。1866年,加拿大省,新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的代表前往英国伦敦,起草《英属北美法案》的正式文本。该法案于次年生效,加拿大联邦建立。

《英属北美法案》

1867年,英国议会接受了其北美殖民地的要求,通过了《英属北美法案》。根据该法案,联合加拿大(魁北克和安大略),新不伦瑞克和新斯科舍建立联邦,加拿大现代国家的基础由此奠定。新生的加拿大联邦仍然属于英联邦的自治领,但是拥有一个联邦政府。各省拥有省议会,和联邦政府分享权力和管辖范围。邦联之父们一开始把国名定为加拿大王国,但考虑到英国的反对,他们最终选择了自治领dominion), 语出《圣经》诗篇72篇第8节:他要执掌权柄,从这海直到那海,从大河直到地极。

然而,英国议会保留修改法案条款的独有权力。自治领各省有权更动除省督职位以外的和省级权力机构相关的宪法范围。在《英属北美法案》之前,北美英属殖民地已经有过三项类似于宪法的法案:《魁北克法案》(1774),《宪法法案》(1791)和《联合法案》(1840)。

为什么以这种方式联合?

殖民地联合起来实际上是为了避免互相造成不良影响。以法裔天主教徒为主的下加拿大(魁北克)为例,联邦制使处于英语新教文化包围中的魁北克文化,语言,民权体系,宗教和教育系统获得一定的保护,因为加入联邦的殖民地可以拥有自己的议会,它们各自的差异也得到承认。

上加拿大(安大略)的英裔新教徒加入联邦是出于同样的理由。他们担心法裔在他们的政治和社会机构中占优势。大西洋沿岸的殖民地则担心被它们并不认同的加拿大省(安大略和魁北克)同化。而对于英国和当时的殖民地官员来说,联邦制可以有效地抵御美国的经济诱惑和扩张野心。

在加拿大联邦建立后的年代里,又有别的殖民地加入进来。1870年,加拿大议会设立了曼尼托巴省。1871年,不列颠哥伦比亚成为加拿大联邦的一员,并承诺尽快修建和其他省份相连的铁路。两年后的1873年,爱德华王子岛成为新的加拿大省份。1875年, 议会通过关于西北地区的法律。1880年,加拿大从英国手中获得北极地区的所有权。育空在1898年成为自治地区,萨斯喀彻温省和阿尔伯塔省在1905年设立,纽芬兰在1949年最后一个加入联邦,完成了今天的加拿大版图。

《巴尔福尔宣言》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的那些年里,加拿大的国家意识越来越强。加拿大联邦设立了自己的外交部,拒绝参加大英帝国的殖民战争,开始在国际舞台上发出自己的声音。1919年,加拿大成为国际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的一员。

1926年,帝国大会的与会者通过了《巴尔福尔宣言》。这份宣言宣布英国自治领(加拿大,纽芬兰,澳大利亚,南非,爱尔兰和新西兰)从此独立,废除和大不列颠的从属关系。

加拿大首任总理麦克唐纳(Sir John A. Macdonald)。照片:ARCHIVE

获得独立后的第二年(1927年),加拿大议会在当时的司法部长拉普安特的提议下通过了从英国议会收回宪法修改权的决议,从此开始了一场漫长的政治法律争端。直到55年后,联邦政府和除魁北克以外的省政府才就收回和修改宪法的程序达成一致。

《威斯特敏斯特法令》

1931年12月11日,英国议会通过了《威斯特敏斯特法令》,把修改宪法和修改在前殖民地实行的英国法律的权力正式交还给各英联邦自治领。但是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的第二次修宪会议没有达成协议。加拿大因此请求英国议会破例暂时保留修宪权力。1935年,第三次修宪会议召开,但是联邦政府和各省的代表各执己见,会议仍然以失败告终。

1949年,加拿大议会部分收回《英属北美法案》,从此开始有权修改涉及具体内部问题的宪法条款,根本性的修改仍然由英国议会负责。另外,加拿大最高法院成为加拿大最高司法机关,有权代替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加拿大本土处理宪法诉讼。

再努力,再失败

从1960年到1978年,为了确立收回宪法的程序和宪法修改模式,加拿大进行过一系列各种尝试和会晤,但都以失败告终。1961年提出的富尔顿-法弗洛模式没有被接受。1968年进行的宪法全面审核催生了维多利亚模式。这个修订模式需要得到所有现在或过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25%的省份,至少两个大西洋省份和至少两个西部省份的同意。其中两个西部省份的人口加起来必须占西部总人口的至少一半。维多利亚模式的建议还把双语政策和最高法院的设立、权限等保障纳入宪法。

1971年,各省总理和联邦政府根据上述建议起草了《维多利亚宪章》,提交各省议会审核。在魁北克省,这份宪章遭到强烈反对。当时的省总理布拉萨也认为它对本省不利,因而拒绝以总理的身份向魁北克人推荐它。1976年,加拿大联邦总理特鲁多谴责布拉萨的立场,并威胁单方面开始收回宪法的程序。同年魁北克党在魁北克省选中获胜。

1979年,佩潘-罗巴茨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其中包含75条关于加拿大如何走出宪法僵局的建议。委员会提出不对等联邦主义的设想,在语言等问题上给予省政府更大的权力。但是联邦政府拒绝了这个设想,把佩潘-罗巴茨报告束之高阁。

魁北克问题

魁北克党对宪法谈判陷于僵局、自己的政治和文化诉求得不到回应越来越感到不满。在这种情况下,魁北克党提出独立设想,并在1980年举行全民公投。这使魁北克人分成旗鼓相当的统独两派。

公投前夜,联邦总理特鲁多发表了充满激情的演说,向魁北克人保证,如果他们留在加拿大联邦内,他将对联邦体制进行深刻的改革。

他的呼吁起到了作用。全民公投的结果是 59.1%的魁北克人摒弃独立。为这次失败感到痛心的魁北克省总理雷维克在公投之夜宣布: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你们正在对我说的是:后会有期…这句话被魁北克独立派人士传颂至今。

雷维克(René Lévesque)为独立公投失败感到痛心。照片:LA PRESSE CANADIENNE

收回宪法

1980年,鉴于宪法争端久拖未决,联邦总理特鲁多向众议院提交了一份决议草案,这份草案以参众两院的名义向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提出由联邦政府单方面收回宪法,并在宪法中加上《权利与自由宪章》。

次年4月份,除安大略和新不伦瑞克以外的加拿大省份签署一项协议,就宪法收回程序和修改模式(被命名为温哥华模式)达成一致,抗衡联邦政府的单独收回宪法的意图。4月28日,曼尼托巴、魁北克和纽芬兰三个省份向加拿大最高法院就联邦单边收回宪法计划提出起诉。同年9月,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以7票赞成2票反对的投票结果裁定联邦政府单边收回宪法的计划违反了和省政府的有关协议。根据协议,对两级政府权力的任何更动都必须经省级政府同意。

最后一搏

在开始单边收回宪法以前,联邦政府召开了一次被称作最后的机会的宪法会议,为争取大部分省份的支持做最后一搏。1981年11月4日到5日夜间,在魁北克省代表团不在场的情况下,其他九省就宪法收回和修改模式达成了协议。原先的抗衡联邦政府的八省联合阵线分崩离析。这一夜后来被称作长刀之夜

魁北克省总理雷维克到第二天早上才得知其他省份背着他签署了这份协议。魁北克省顿时处于被孤立的地位,和联邦政府的关系变得剑拔弩张。在长刀之夜签署的这份协议总的来说重拾温哥华模式的主张,但是各省在退出宪法修改时不再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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